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

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协议。包括担保公司、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形式的贷款业务,均认定属民间借贷。

但除了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外。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

除借贷双方约定的有效管辖地外,一般以贷款人提供的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三、民间借贷有保证人的。

贷款人起诉借款人,不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如果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作共同被告。

四、夫妻一方的借贷案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的,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配偶为共同被告。

五、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借贷案件。

法院受理案件后,借款人主张借贷案件涉及刑事但没有证据的,法院不予准许。

如果法院立案后发现贷款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检机关。

如果经由公检机关确定借贷不涉及刑事案件或撤销的,或法院审理后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六、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将资金或资金凭证交付或转账给借款人时生效。

借贷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七、有效借贷合同的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交付借款的。

八、非金融机构法人业间拆借资金的效力

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九、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且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有效。

十、涉及借款用于犯罪的情形

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贷款人不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于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当然认定无效。

十一、违背公序良俗形成的借贷的处理。

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受理则驳回起诉。

十二、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

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贷款人经济能力、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十三、对借款(据)、凭证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处理

1、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借款证据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否认借款(据)真实性的,由原告申请鉴定。

2、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借款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不申请鉴定或不配合鉴定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十四、非法借款证据不予采信

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经确认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十五、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

法院审查查明所谓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准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认定

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者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开始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贷款人要求按新的还款协议履行债务的,法院予以准许。

十七、涉嫌犯罪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贷款人或借款人向公检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中断。

如公检机关出具不立案、撤案、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诉讼时效从法律生效之日重新计算。

十八、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法人个人借款或是企业借款的事实

1、企业法人代表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款凭证的,应列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个人名义借款,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企业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由企业及法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承担责任:

(1)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的。

(2)贷款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十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贷款人知道该约定的;

2、贷款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借款人与贷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

二十、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1、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或约定不明的,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借款人已支付给贷款人的,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超出部分进行返还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3、贷款人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超过四倍利息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本金的认定

在借款出借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本金应当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二十二、复利的效力

借贷双方对前其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据),如果前期利息没有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可以认定为本金。

如果前期计算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从本金上扣减。

二十三、逾期利率的计算

借贷双方对逾期贷款利率的约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自愿给付利息的处理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以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借款人嗣后以不当得利要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五、合理费用的限制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还约定手续费、综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利息、手续费、综合费用等合计折算后以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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