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立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
本报海口12月1日讯 (记者陈成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激励中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省长罗保铭今天下午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19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近期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的“组合拳”之一。
4个行业类别和上市融资企业为重点奖励对象
《办法》明确,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是省政府从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奖励全省中小企业上交税收三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和在资本市场新批准融资、再融资的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资金。
根据我省的产业现状,确定分五类进行奖励,其中前四类奖励4个重点鼓励行业,具体是:(1)机械电子行业,包括机械、电子、信息、软件、设备制造;(2)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包括农副产品种植、加工,渔业捕捞、加工,食品生产加工;(3)商贸旅游服务行业,包括商业、旅游、酒店服务、广告、社会中介;(4)生物医药行业,包括生物研发、药品研发、制药。
第五类奖励是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办法》规定,对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额80%用于海南省内企业发展的给予奖励。
每年一般预算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
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初步确定为每年一般预算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并视当年财力逐年增加。年度奖励资金按五类平均分配。对前四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35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资金25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资金15万元)。对新上市企业融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获我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奖励应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基准年交税金额达到规定奖励标准;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据悉,省政府年底前还将陆续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副省长姜斯宪、林方略、陈成、李国梁,省长助理陆志远,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出席会议。
转自2008年12月2日《海南日报》